第四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