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