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

(一)取得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行政许可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技术标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