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胎儿性别选择限制第三十五条有效严禁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