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