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药具管理和技术服务等机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供应、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