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指导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