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民政、教育、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数据和信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填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并逐级上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