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监管、动态巡查等机制,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交易和供后开发利用的监管。对土地出让等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信用监管的要求,依法将未按照土地出让等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等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