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制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土地管理专项监督检查、重大复杂或者疑难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开展日常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等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