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十二条有效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