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根据国家规定应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拟订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