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