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