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以外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