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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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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有效

征收下列土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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