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持土地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料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整理项目由立项主管部门审批。
在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