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在承包期内撂荒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