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支持与保障第五十二条有效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法定价格管理权限,科学合理确定、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药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市医疗保障部门确定和调整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以中医药专家为主组织论证,并充分听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医疗机构可以对本单位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制品实行自主定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