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完善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承担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责任,落实对公立中医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专科发展、人才培养等的政府投入,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应当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并征求中医药专家和中医医疗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