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中医药对外合作交流,鼓励开展涉外中医药服务。

市商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培育中医药涉外服务企业,建设中医药贸易平台,推介本市特色中医药产品和服务。

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中医药资源和技术秘密,防止珍贵、稀有、濒危的中医药资源流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