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学术学科带头人、多学科交叉人才的培养,支持高层次创新团队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并加强基层中医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进修等保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