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中医药科学研究投入和对科研项目、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的支持,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市、区县(自治县)科技、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加强中医药领域的科技攻关,支持中医药理论及临床研究、中药新药、中医药先进装备等研发,培育具有竞争力的本地中医药产业。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等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共享科研和临床信息,开展中医药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