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教育行政、市中医药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完善中医药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支持中医药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

中医药高等教育应当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方案,强化中医药专业主体地位,鼓励西医学生学习中医药。临床医学类专业应当将中医课程列入必修课,提高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知识和技能水平。

支持发展中医药职业教育,培养中医康复、护理、养生保健、健康管理等技术技能人才,以及中药材种植、中药炮制等中药特色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