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具有巴渝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加以有效利用。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全面了解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数据库。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部门开展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应当征求本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