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名中医评选、激励机制,定期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

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整理研究及传承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本地中医药学术流派的经验和技艺,支持其建立传承工作室,在基层医疗机构设立分站,培养传承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