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三十四条有效以下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二)鲜药榨汁;(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