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以下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范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医疗机构按照医师为该患者开具的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中药制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