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九条有效经济信息、农业农村、商务、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健全种植养殖、生产、流通、使用全流程可追溯监管体系,保障质量安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