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支持依法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及其相关研究,发展药用野生动植物人工种植养殖。

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