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购销、仓储、保管等相关制度,确保中药产品全程可追溯。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药药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中药饮片、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质量管理,建立中药饮片处方专项点评制度,保障安全、合理用药。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建立中药信息化追溯体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