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通过购买、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中医诊所备案证》开展中医诊疗活动。中医诊所不得出卖、转让、出租、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