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具有规定学历,经认定或者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中医医师,可以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机构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和进修;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开展诊疗活动,需要应用特殊准入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方法的,应当符合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资质要求。
鼓励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在非中医类别临床科室配备中医医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