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二十条有效中医诊所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保障医疗安全。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并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诊所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