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中医诊所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保障医疗安全。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诊疗范围、医疗卫生人员信息及其资质情况等公示于明显位置,并按照备案的名称悬挂牌匾、标识。

中医诊所医务人员上岗工作时,应当佩带载有本诊所名称、本人姓名、职务、职称等真实执业信息的标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