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