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