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执业兽医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