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乡村兽医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使用兽药,并建立诊疗记录和兽药使用记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