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四十条有效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