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