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