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五章 动物诊疗与兽医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