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协调机构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