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