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授权公布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