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