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行政执法、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