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固定污染源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扩建混凝土、砂浆、沥青搅拌站。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砂石加工场所。已建成但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