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应当实行分区作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