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排放检验,排放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拟转入登记的外地机动车,其污染物排放阶段标准应当执行申请转入时本市新登记注册车辆执行的标准。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