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优化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或者商品批发市场布局。原有的物流基地、物流集散中心和商品批发市场不符合环境治理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逐步清理或者外迁。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