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适时修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具体应急预案,与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