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